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5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天健作为华仪电气2017年 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构, 因华仪电气涉嫌财务造假, 在后续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 件中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已完结(天健需在 5%的范围内与华 仪电气承担连带责 任,天健已按期履 行判决)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该所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纪律处分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1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5人次、监督管理措施6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42人次、纪律处分2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续聘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认可天健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天健在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结合对审计机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记录、投资者保护能力等多方面考量,董事会同意继续聘请天健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一)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4月17日,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年2月6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三)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